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证券法》《中华人民公司法》《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
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
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
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
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 2 —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
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
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
信息。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
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
— 3 —
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
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
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 4 —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
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
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
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
— 5 —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
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
— 6 —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
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
第十七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
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
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
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
— 7 —
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
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
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
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
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
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
督,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以
及相关监管问答;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
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 8 —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
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
者纪律处分;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
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
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
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
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
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
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
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以及中国证监
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
在内。
— 9 —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
行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
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
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
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
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
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
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
— 10 —
上市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股票发行注册行政
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
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
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
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
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
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
未结案;
(四)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
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 11 —
(五)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
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
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
要补充提交;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发行
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
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
理由:
(一)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
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12 —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
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
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
期 3 个月未更新;
(九)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
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
(十)交易所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
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
具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制
度,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具体制度
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
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
— 13 —
享,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
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
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
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
则、编报规则,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格式、编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细则或者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内,对
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14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
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
签字、盖章,确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
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
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
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
司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
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 15 —
第四十一条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
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
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
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
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
专业意见。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
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 16 —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
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
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
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
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
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在
— 17 —
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以备投资者查阅。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与承
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五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
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
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
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十一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
分别申报价格,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
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
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
本办法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
— 18 —
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
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
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
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
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 5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
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监管。发行承销
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交易所对
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
止发行。
第六章 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业务,适
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保荐人应当根据科创
学校里有学生,有学生就有学校。大盘是个股的综合。
肯定是一战以后的德国了,为了赔高额的战争赔偿费用巧档,不断地印钞票.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经历了一次历史上最引人袜宽茄注目的超速通货膨胀。在战争结束时,同盟国要求德国支付巨额赔款。这种支付引起德国财政赤字,德国支付最终通过大量发行货币来为赔款筹告察资。
1929-1932 世界经济危机,经济大萧条
谁也没有想到,在貌似平静的周末,一场民网路站突然爆发。这场网络战的起因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惊天股市操纵案。目标是否严惩或是包庇有后台有背景的犯罪分子。 当中国亿万股民沉浸在久违的大牛市行情时候,2010年10月26开始,一场神不知鬼不觉的阴谋在策划和行动中。大约20家券商在市场开始起利用这波脆弱的牛市,大赚一笔的勾当。他们逆势为而为,暗暗建立空单大仓。此时的股市已经是压抑两年的火山,一发不可收拾,两市成交量屡屡突破创记录的50000 亿元,按照量价规律,没有人怀疑这是一个大牛市的开端。几乎100%股民兴高采烈。但是,也有不高兴的。这些不高兴的就是逐步建仓的股指空单机构。
19月26开始,股市成交量成直线上升,预示行情将向上突破。事实上,作为中国股目中最大的心理线是3000点大关。这个点位已经被反复试探,到11月1114:30分以3%涨幅强力突破。
屡屡上涨的股市造成股指做空机构巨大亏损。11月合约于11月19到期交割强行平仓。时间仅仅一周,如果此间股市不能大跌,他们将面临10亿元以上亏损,反之若出现大跌,他们将赚10亿元以上。在大利大害面前,他们作出了选择:利用资金优势打压股市,然后在上交割获利。
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开始只是偷偷摸摸的干,单个的干。方法是每逢股指出现上涨冲动,那边股指就随即来个向下大力抛单。事实上,自从股指开通以后,绝大多数股民就一边看股指一边操作自己股票,因为大家都认为股指有“发现价格”“预测价格”功能。于是,这种打压屡屡奏效。但是效果不明显。因为毕竟这个大牛市是史无前例巨大资金推动,而且目前股指点位处于历史低位。这样的打压只是将股指打压半个百分点,第二天开盘又跳上原位。这样,这些机构只好重新开始打压,尾市股市又跌一点点。股指出现历史罕见的一个个小的“黑乌鸦”(高开低走小黑线)。
到11月11,行情出现巨量突破,压抑久的股市象火山般爆发,整天走势如中天,下午收盘20分钟左右已经上涨罕见的3%以上。按照长期规律,这种走势如论如何也不会变脸。股市这样走下去,意味着这些空单带着做空机构10亿元将化为灰烬。
于是,一场中国证券历史上第一次联合操纵案件发生了。当收盘前15分钟左右,20家券商在股指上突然抛出大量买单,10分钟成交量达到平常时间的5 倍。短短10分钟,就把股指打落4%,而沪深两市看着股指操盘的股民不知道发生什么重大事件,于是先走为快,股市行情急转直下,仅仅10分钟两市股指突然间暴跌2%~4%。
获得初步成功后,他们信心大增,联手再接再厉,一致加仓空单。历史最丑恶的一幕在2010年11月12星期五开始了。当在无任何消息任何先兆情况下,股指跳空开盘暴跌2%,接下来空单如疾风暴雨,导致两市出现巨大恐慌。股指一度盘中大跌达到8%以上。而沪深股指则跟跌到达5%~7%。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无原因暴跌。根据公开信息,股指前20家机构全是净空单,12月合约净空单达到4000多手,两月合约净空单达到6000多手,扣除双向持仓无效仓位,前20家机构的净空单占整个股指市场净空单的45%,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寡头而创造了世界之最。当这20家获利至少6亿元,而两市股民损失达到5000亿元以上。
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这样操纵市场最高可以判处极刑。
为躲避罪行,于是有人编造出各种各样理由解释这个大跌。理由主要有三:一是市场传言调整印花税,二是加印花税,三是高盛的报告。但是这种解释不堪一击。因为谁都知道印花税调整是极端措施,非到所有措施失效股市过热才使用,现在不可能;而加息周期最少也是2个月,现在距离上次加息仅仅一个月,也不可能;高盛就不用说了,外国机构搞个报告能起多大作用。更让人不可信的是,这次股指打压行动不是12单独行动,而是持续了数天的行动,特别是延续了11下午尾盘的行动。手法相同,作案者也是一个。而这些传言是12才有的事情,今传言怎么就影响到昨的股市了?
于是,12晚间一个正义帖子出现了。这篇题为“20家券商逆势联手做空 亿万股民损失5000亿元,网络紧急呼吁救救2亿股民要求下周一11月15股指暂停交易一天”。
帖子在中国网络上不胫而走,股民看到帖子恍然大悟,一时间纷纷转帖,评论。两点击量达到数百万之多。打开搜索引擎,只要输入上述内容,就看见全版都是这些内容。股民一致认为,这是一个惊天大案,要求方彻查严惩犯罪分子,并要求暂停股指交易。
谁也没有想到,在貌似平静的周末,一场民网路站突然爆发。这场网络战的起因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惊天股市操纵案。目标是否严惩或是包庇有后台有背景的犯罪分子。
当中国亿万股民沉浸在久违的大牛市行情时候,2010年10月26开始,一场神不知鬼不觉的阴谋在策划和行动中。大约20家券商在市场开始起利用这波脆弱的牛市,大赚一笔的勾当。他们逆势为而为,暗暗建立空单大仓。此时的股市已经是压抑两年的火山,一发不可收拾,两市成交量屡屡突破创记录的50000 亿元,按照量价规律,没有人怀疑这是一个大牛市的开端。几乎100%股民兴高采烈。但是,也有不高兴的。这些不高兴的就是逐步建仓的股指空单机构。
19月26开始,股市成交量成直线上升,预示行情将向上突破。事实上,作为中国股目中最大的心理线是3000点大关。这个点位已经被反复试探,到11月1114:30分以3%涨幅强力突破。
屡屡上涨的股市造成股指做空机构巨大亏损。11月合约于11月19到期交割强行平仓。时间仅仅一周,如果此间股市不能大跌,他们将面临10亿元以上亏损,反之若出现大跌,他们将赚10亿元以上。在大利大害面前,他们作出了选择:利用资金优势打压股市,然后在上交割获利。
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开始只是偷偷摸摸的干,单个的干。方法是每逢股指出现上涨冲动,那边股指就随即来个向下大力抛单。事实上,自从股指开通以后,绝大多数股民就一边看股指一边操作自己股票,因为大家都认为股指有“发现价格”“预测价格”功能。于是,这种打压屡屡奏效。但是效果不明显。因为毕竟这个大牛市是史无前例巨大资金推动,而且目前股指点位处于历史低位。这样的打压只是将股指打压半个百分点,第二天开盘又跳上原位。这样,这些机构只好重新开始打压,尾市股市又跌一点点。股指出现历史罕见的一个个小的“黑乌鸦”(高开低走小黑线)。
到11月11,行情出现巨量突破,压抑久的股市象火山般爆发,整天走势如中天,下午收盘20分钟左右已经上涨罕见的3%以上。按照长期规律,这种走势如论如何也不会变脸。股市这样走下去,意味着这些空单带着做空机构10亿元将化为灰烬。
于是,一场中国证券历史上第一次联合操纵案件发生了。当收盘前15分钟左右,20家券商在股指上突然抛出大量买单,10分钟成交量达到平常时间的5 倍。短短10分钟,就把股指打落4%,而沪深两市看着股指操盘的股民不知道发生什么重大事件,于是先走为快,股市行情急转直下,仅仅10分钟两市股指突然间暴跌2%~4%。
获得初步成功后,他们信心大增,联手再接再厉,一致加仓空单。历史最丑恶的一幕在2010年11月12星期五开始了。当在无任何消息任何先兆情况下,股指跳空开盘暴跌2%,接下来空单如疾风暴雨,导致两市出现巨大恐慌。股指一度盘中大跌达到8%以上。而沪深股指则跟跌到达5%~7%。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无原因暴跌。根据公开信息,股指前20家机构全是净空单,12月合约净空单达到4000多手,两月合约净空单达到6000多手,扣除双向持仓无效仓位,前20家机构的净空单占整个股指市场净空单的45%,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寡头而创造了世界之最。当这20家获利至少6亿元,而两市股民损失达到5000亿元以上。
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这样操纵市场最高可以判处极刑。
为躲避罪行,于是有人编造出各种各样理由解释这个大跌。理由主要有三:一是市场传言调整印花税,二是加印花税,三是高盛的报告。但是这种解释不堪一击。因为谁都知道印花税调整是极端措施,非到所有措施失效股市过热才使用,现在不可能;而加息周期最少也是2个月,现在距离上次加息仅仅一个月,也不可能;高盛就不用说了,外国机构搞个报告能起多大作用。更让人不可信的是,这次股指打压行动不是12单独行动,而是持续了数天的行动,特别是延续了11下午尾盘的行动。手法相同,作案者也是一个。而这些传言是12才有的事情,今传言怎么就影响到昨的股市了?
于是,12晚间一个正义帖子出现了。这篇题为“20家券商逆势联手做空 亿万股民损失5000亿元,网络紧急呼吁救救2亿股民要求下周一11月15股指暂停交易一天”。
帖子在中国网络上不胫而走,股民看到帖子恍然大悟,一时间纷纷转帖,评论。两点击量达到数百万之多。打开搜索引擎,只要输入上述内容,就看见全版都是这些内容。股民一致认为,这是一个惊天大案,要求方彻查严惩犯罪分子,并要求暂停股指交易。
从盘面上看,市场一致看多,11月合约超过现价点位始终在70点以上。有时甚至到125点之多。使得做空的主力赔的太惨。于是一场自卫反击战就这样谋划产生了。自从10月26开始,这些主力逆水行舟,每每在股指向上走时候拼命往下打压股指,但是很少能够成功,造成股指K线图出现一个又一个的小“黑乌鸦”(高开地走),还是不顶事。眼看11月合约将于19面临到期强行平仓,这些券商集体谋划共同联手组织一个最后反击战(这是中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上证股指连创新高的局面下,这些券商所持空单不平仓,却反其道而行之净空单量大幅增加,预示着券商已经决定破釜沉舟背水一战。
难道这些券商是天神,会测算未来?绝对不是。但是他们知道,只要联手做空,打压股指就可以把现货股指打下来,这样才能反败为胜,变亏损为获利。事实上,股指在中国推出以后,股指行情不是左右股指,而是股指左右股指行情。看一看近期两个月股指走势,竟然出现罕见的水平一条线现象,这是过去从来没有的事情。不是股指能够走出这样图形码?
作为预演,11月11沪深股市如牛冲天,下午2点离收盘1小时时候已经上涨2%之多。按照过去十几年规律,接下来1小时不会发生大的逆转。来就是说,过去十几年经验全都是:如果股指前3小时稳步上涨达到2%以上,尾市1小时不会发生重大转折。
而恰恰这个时候,14:45分开始,突然股指出现巨量空单下,10分钟成交量达到240亿元,是平常时间成交量5倍。于是造成股市极大恐慌,不知发生什么事情,结果使正常运行的牛气冲天股指转眼变脸,于是造成市场猛烈抛盘,结果在短短15分钟硬是把股指从3554到3513,下41点。
获得初步成功后,这些券商更加信心百倍。于是继续加仓空单,以备次再战。从1012合约昨(11月11)持仓结构看,前20名多头资金持仓量为16235手,而前20名空头持仓量则达到了20537手,其净空单达到4302手,而上一个交易该合约净空单量仅3163手。
于是一场看不见的惊天大阴谋就正式登场了。历史将记住2010年11月12星期五。这一天非常平常,美国股市小跌不到1%,周边本股市先行开市微跌 0.2%。市场没有什么特别的消息----应该说这是最平常不过的一天了。可是在中国股市开盘,股指立即跳空向下2%,随即开始巨量空单连续下。股指甚至到下跌8%之多,造成历史之罕见。在股指大幅下跌影响下,市场造成空前恐慌,于是各种猜测产生了,各种恐惧产生了。盲目跟风一波接一波,纷纷把昨还看的珍贵的股票象破鞋一样扔出去。到收盘,11月股指跌259点或7.31%,上证股指跌162.31点或5.16%。深圳股指跌958.4点或7%。沪深300指数跌218点或6.21%,两市市值损失5000亿元。而这些做空的券商手中的4302手空单(未算新盘的空单)盈利达到6亿元以上。
利用资金优势逆水行舟已经不是什么新招,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国债,该品种受到市场一直看好,于是连连上涨。而做空的亏损严重。于是有那么一天,临近收盘前5分钟,突然间巨大的空单下,造成该品种多翻空,瞬间巨量下跌。于是该幕后推手反败为胜,反亏为盈。但是,这种行为遭到全中国人神共愤,举报连连不断。于是证监会不得不作出调查处理,把那个券商彻底曝光,并宣布这5分钟交易无效。
今天有人故伎重演,但是这次玩的太大了。全国人民一下子损失5000亿元,够得上操纵市场的刑事犯罪了。和过去不同,现在有证券法,有操纵市场罪。查阅取证非常简单,只需要把这些券商空单持有者找出来,然后把今天集体加仓空单盘的庄家找出来就OK。我们试目以待,看看这些吃老百姓饭的员是不是为虎作伥。
验证是否股指操纵市场非常简单,只需要下周一停止股指交易一天,下周一市场必定停止暴跌。但是,如果放任不管,未来一周时间股市将连续暴跌,跌幅将超过10%,将造成巨大会动荡。
作为紧急措施,我们借网络呼吁,为了保护2亿股民利益,不让股民血汗钱被人骗走抢走,强烈要求下周一11月15股指暂停交易一天。如果不这样采取措施,下周股市必将继续暴跌,可能给2亿股民造成更大损失,损失额度可能高达1万亿元人民币。如果采取了这样措施,股市下周一果真停止暴跌,这个现象也是证明券商联手作案的旁证。暂停交易一天不会造成股指市场造成什么不合理的损失,但是对稳定证券市场的,解除市场恐慌太重要了。
为此,我们紧急要求亿万民众关心这个重大事件,通过一切可以找到的各种渠道,直接或者间接找到证管部门,强烈呼吁暂停交易股指一天。此后,要求方立即介入调查这个案件,对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本次暴跌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理由如下:
1、4000多张空单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建立的,总持仓15000情况下,这是一个巨大持仓量,下周五股指到期强行平仓,如果不发生暴跌,空仓就要赔10亿元,反之要是暴跌就要赚10亿元。
2、周四下午已经有预演,本来牛气冲天的股市在2:50分突然股指出现巨量空单打压,致使造成市场恐慌,上证股指几分钟瞬间打下3%。
3、一周前股市反复向好运行时候,总是有股指出来盘打压,但是由于量小,打压结果是股指仅仅跌半个百分点,于是未来使大盘暴跌,空仓盈利,不得已才搞20家联手,这是明显操纵市场罪,要判刑的。这样巨大的案件,至少判缓!
4、加息传言和印花税传言不可能的事情,既没有此事,即使有人们也无法相信。因为加息间隔至少两个月,印花税调整至少到股指过热到5000点才有可能。这种借口是罪犯为了逃脱法律制裁,制造出来的理由。
5、周四尾盘盘和周五暴跌是连续行动,绝不能分开看,作案主体是一个,手法也一样。如果加息或者印花税真有传言,而且能够起作用,那么周四盘就已经要搞甄别和确认传言了,为什么周四晚上还不理清,反而到周五才说有传言,张冠李戴。
6、你能这样愿赌服输吗?
4000张巨大空单至少需要一周以上才能够建立,难道这些空单持有者有先见之明,已经知道接下来半个月交割前还有一次暴跌??
强烈要求依法处理:1、停止交易一天,其后到交割前4天只能收盘后交易一小时。2、宣布周五股指交易无效。
面对凶恶的犯罪,你能够容忍吗?
[历史之鉴]1995年2月23,财部发布公告称,327国债将按148.50元兑付,空头判断彻底错误。当,中经开率领多方借利好大肆买入,将价格推到了 151.98元。随后辽国发的高岭、高原兄弟在形势对多头及其不利的情况下由空翻多,将其50万口做空单迅速平仓,反手买入50万口做多,327国债在1 分钟内涨了2元。这对于万国证券意味着一个沉重打击----60亿人民币的巨额亏损。管金生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收盘前八分钟时,做出避免巨额亏损的疯狂举措:大举透支卖出国债,做空国债。下午四点二十二,在手头并没有足够保证金的前提下,空方突然发难,先以50万口把价位从151.30元轰到150 元,然后把价位打到148元,最后一个730万口的巨大卖单把价位打到147.40元。而这笔730万口卖单面值1.46万亿元,接近中国1994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3。当开盘的多方全部爆仓,并且由于时间仓促,多方根本没有来得及有所反应,使得这次激烈的多空绞终于以万国证券盈利而告终。而另一方面,以中经开为代表的多头,则出现了约40亿元的巨额亏损。
2月23晚上十点,上交所在经过紧急会议后宣布:2316时22分13秒之后的所有交易是异常的无效的,经过此调整当国债成交额为5400亿元,当327品种的收盘价为违规前最后签订的一笔交易价格151.30元。这也就是说当收盘前 8分钟内多头的所有卖单无效,327产品兑付价由会员协议确定。上交所的这一决定,使万国证券的尾盘操作收获瞬间化为泡影。万国亏损56亿人民币,濒临破产。
下周股市走势预测:
股指前20家合约汇总:
10收盘 11月合约净空单 2468 12月合约净空单 3163 合计 5631
11收盘 11月合约净空单 1630 12月合约净空单 4194 合计 5824
12收盘 11月合约净空单 2357 12月合约净空单 4302 合计 6659
2010 年11月1220家机构连续两增加空单各800手,现在共计净空单6659(沪深300股指每涨一点这些空单赚200万,每跌一点赔200万)。而两月合约总量为30829手,扣除20家机构双向持单的无效仓位16235手,实际有效持仓总量为14594手。仅仅20家机构持有净空单6659手占有效持仓14594手的45.6%,这是骇人听闻的比例,已经成为控制市场的巨型金融寡头。试想如果有20家机构持有沪深两市全部股票的45.6%,你还敢参与吗?这个大比例持有空仓将显示他们继续打压股指的计划还没有停止。如果府不采取措施,下周必继续暴跌无疑,因为已经到手的肥肉不仅不会自动吐出来,而肯定是继续深咬一口,将股指继续打到低点直到交割以谋取更大收益。反之,如果强力干预,大盘将回升,不但犯罪份子已经到手的肥肉也跑掉,连老本也要丢失。这就要考验全国亿万人民和犯罪份子斗争的决心和Z,-.F执能力了。
你看到这情况,知道下周的风险所在了吗?你想股指上涨100点,就先问问20家券商是否同意赔上2亿元,如果他们答应,祝贺你。
一、参与门槛
1、股票交易满两年
2、申请开通科创板前20个交易日,账户日均市值不低于50万元。
满足条件的可以去券商营业部开通权限,不满足条件,想投资科创板的,可以绕道基金。
二、上市条件
对上市企业有一定行业限制,支持新一代信息基数、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基数和战略新兴产业。
科创板上市不要求盈利,主要考虑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科创板实行注册制,上交所审核后,再报证监会注册。
三、交易规则
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之后每日涨跌幅限20%。每手股票最少200股,1股递增,比如可以买201股。科创板收盘后仍可交易。比如收盘价5元,按照5元收盘价挂单,如果有人买就能成交。
更多关于企业科创板上市条件,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dd8ff9161582291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科创板对预计市值在10亿、15亿、20亿、30亿、40亿这五个范围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上市标准,即五大标准。想要上市的企业只要能够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就能够拥有申请上市的资格,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科创板比较人性化的一面,针对不同的企业设置不同的上市标准,有助于帮助各大企业成功在科创板上市。但是就市场反应来看,第一套标准的使用率是最高的。
01、科创板上市标准一是针对预计市值在10亿元的企业。
预计市值在10亿元的企业想要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必须保证其近两年获得的净利润是正的,并且净利润的累计值要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这一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另一条标准,即满足企业近一年的净利润为正,同时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必须在一亿元及以上。从标准一的规则中,我们可以发现标准一主要看重一个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就是其短期创造利润的能力,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标准一的门槛相对较低,容易达到,据统计,选择标准一的企业占比高达82%。
02、标准一到标准五对于市值的要求越来越高,且每一个标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标准一对于申请上市的企业在市值方面的要求是最低的,从标准二开始,市值开始逐步递增,标准二对于市值的要求为15亿元,标准三为20亿元,标准四在标准三的基础上直接增加了10亿,标准五更是直接上升到了40亿的高度,这样的要求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是很难达到的,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大多数企业会选择标准一作为其上市标准。
除了对于市值的要求不同以外,五大标准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标准一侧重于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考察,尤其是近两年的盈利能力,标准二主要的关注点在于企业的研发支出,具体要求为企业的研发投入必须占比企业近三年累计营业总收入的15%及以上,标准三关注的是企业近些年的流量,尤其是经营流,标准四主要针对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关注点在于其市场份额及规模大小,标准五注重对企业的行业前景以及对企业自身的核心技术进行考察。
03、绝大多数企业选择标准一,选择标准五的企业几乎没有。
上市是一个公司的重要决策之一,这一决策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命运以及发展空间,因此大多数企业在面对上市这个问题时都表现得格外的谨慎。对于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来说,市值成为了硬性要求,出于对各种不确定性以及风险的考虑,大多数企业会选择标准一作为其上市标准,而标准五因为其对市值的高要求,很少有公司会选择标准五作为自己的上市标准。